1、资金基本情况
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本专项资金”)由区级预算安排,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至2008年三年。
2、支持方式与额度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财政拨款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奖励。
对项目单位财政拨款补助额度,最高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单笔代偿额的50%。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奖励额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和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果一家企业同时获得若干类上述奖项,则按照额度最高的奖项给予奖励。
3、支持领域
(1)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项目。
(2)政府性信用辅助机构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3)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项目。
(4)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5)区政府要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4、企业申报条件
(1)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3)获得先进称号的企业。
5、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1)凡符合上述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区财政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当年共同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填报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3)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相关组织管理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1.形式审核:即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填报要求,材料是否齐全等;
2.内容审核:即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预算是否合理等;
3.进度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本年度实施;
4.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与项目库系统内容一致。
3)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进行排序,并于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前通过项目库系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区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月内及时组织相关评审论证工作,对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4)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内容见:http://www.zgcbj.org.cn/info_show.jsp?op=op_browse&&record_id=78509#header |